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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97年06月18日)
第 9 條
申請設立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申請於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