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1月29日)
第 13-1 條
從業人員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退休新制)後,其退休新制之工作年資,於移轉民營時,不得請求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從業人員選擇適用退休新制,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保留其選擇適用退休新制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舊制年資)者,於移轉民營時之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依前條規定辦理;其於選擇適用退休新制,並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結算舊制年資者,於移轉民營時,不得再行請求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未選擇適用退休新制者,其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依前條規定於移轉民營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