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給與標準,其工作年資於該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者,依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其工作年資於該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前者,依各該事業單位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或由從業人員選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比照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比照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規定計算。
依前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後工作年資計算之退休金給與標準,合計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