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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1月29日)
第 17 條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擬訂之補償辦法,其補償範圍應以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但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其勞保權益如有損失時,應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