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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1月29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於中央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各該事業隸屬之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於地方政府所屬公營事業,指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