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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 91年02月06日)
第 5 條
從事離島供電之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於各年度結束後,應根據經審計部審定或會計師簽證後之財務報表,於一個月內依上一年度之售電虧損實績編製報表,向中央電業主管機關申請撥補;中央電業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辦理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