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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1年01月10日)
第 13 條
本基金尚未動用餘額,得貸予設有核能發電廠之發電業支應核子燃料營運或電源開發之用;其個案貸款額度及累積貸款額度應按季彙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