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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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三 節 升等及調遷
( 104年05月22日)
第 27 條
升等人員支所升等與原薪級相近之高一級薪。但各機構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