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三 節 升等及調遷 ( 104年05月22日)
第 28 條
各機構間基於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相互遷調,必要時得向其他機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人員,經公開甄選後,指名商調之。但任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十職等之職位,應在性質及所需學識相近職系之相當職位內辦理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