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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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三 節 升等及調遷
( 104年05月22日)
第 29 條
各機構下列人員應予輪調:
一、業務性質相近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經管財物、採購及其他在職務上有輪調必要之人員。
前項輪調職期一任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不得超過三年。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