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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三 節 升等及調遷 ( 104年05月22日)
第 30 條
各機構人員因自願、不堪勝任工作或違反規定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調降者,派用人員及約聘人員應核給降等之薪給,並支較原薪級低一級薪;僱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