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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三 章 附則 ( 104年05月22日)
第 34 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得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第 3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