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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 112年03月17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

各機構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各機構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