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 112年03月17日)
第 4 條
各機構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各機構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