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 108年10月24日)
第 10 條
受調查對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由調查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