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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三 章 能源使用與查核 ( 105年11月30日)
第 12 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