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能源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11月30日)
第 25 條
能源用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