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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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5年11月30日)
第 27 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所定之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供其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