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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11月30日)
第 5-1 條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基金之孳息。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