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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11月30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特種基金,訂定計畫,加強能源之研究發展工作。

前項基金之用途範圍如左: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其他經核定之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將能源研究發展計畫及基金運用成效,專案報告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