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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05日)
第 9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

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年耗電量。
二、車輛類別。
三、廠牌。
四、認證車型。
五、能源效率值: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
六、純電行程: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

第一項能源效率標示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