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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77年07月22日)
第 4 條
漁船用引擎機型依左列各款認定之:
一、製造國別。
二、廠牌。
三、型式。
四、外型。
五、連續最大輸出功率(即軸制動馬力)。
六、迴轉數。
七、缸數。
八、行程數。
九、缸徑。
十、活塞行程。

漁船用引擎依前項各款規定審核,符合耗能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即予登記為耗能合格機型(登記格式如附件一),並通知漁業主管機關、貿易主管機關、航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第一項各款皆相同者為同一機型;否則為新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