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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 106年06月12日)
第 4 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為調查線路經過地及描繪沿線地籍與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求地政機關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