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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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 95年12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源不足,指電能供應事業之供電容量、發電用能源不足或因安全維護、機組故障、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供電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