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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 95年12月29日)
第 7 條
工業用戶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自行降低用電量時,電能供應事業得通知用戶改善並逐次累積其限制用電量。其情節重大者,停止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