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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92年08月20日)
第 2 條
主辦機關辦理本法第三條所稱之自來水、水利、電業、公用氣體燃料、重大工業及商業設施等公共建設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