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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92年08月20日)
第 8 條
徵收地上權之補償,其計算公式如下:

地上權補償費= 徵收補償地價 × 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 空間因素前項空間因素為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乘以百分之十,其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為地上權設定空間下緣距地表之深度扣除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為單位,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其大於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