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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 108年04月15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電業設備工程,指為經營發電、輸電或配電業務所進行之電氣及相關設備工程、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或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鐵塔結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