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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9年11月17日)
第 14 條
承裝業執行熱水器安裝或維修工作,應備置業務登記簿,記載用戶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工作內容,並應妥善保存。

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以備各級主管機關查核。

第一項業務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刊登公報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