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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9年11月17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並發給證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承裝業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項。

前項證書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負責人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