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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9年11月17日)
第 6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其原領取之證書應繳回註銷:
一、名稱變更。
二、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