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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 109年11月17日)
第 7 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不得再任承裝業之負責人: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營業之登記,未滿三年。
二、除依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營業之登記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營業之登記,未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