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 98年03月02日)
第 4 條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