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112年06月21日)
第 21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