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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112年06月21日)
第 22 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