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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112年06月21日)
第 5 條
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規定之限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相關規定。

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