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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3年01月25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售電業按其非再生能源之售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二、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按其發電設備供自用之電量,依一定費率繳交之金額。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充。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