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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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3年01月25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二、再生能源之資源盤點、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輔導成立認證機構。
三、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
四、執行本條例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之支出及補助。
五、其他經經濟部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