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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