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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4 條
申請調解者,應填寫調解申請表一式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調解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備具中文譯本: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公司統一編號,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之通訊地址及其他聯絡資訊。
四、請求調解事由、法律依據、爭議情形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