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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年02月12日)
第 14 條
專業機構之檢查人員有不足者,應於三十日內補足之;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之資料有異動者,專業機構或技師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