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年02月12日)
第 17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