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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年02月12日)
第 4 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申請執行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檢查事項之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專業機構:
(一)我國公司或法人,僱有符合下列資格之專任檢查人員二十人以上,且其中三人應具有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
(三)未充任受本法指定能源用戶之能源管理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資格。
二、技師:
(一)依法領有我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執業執照,且具有三年以上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執業經驗。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