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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99年02月12日)
第 8 條
技師申請認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技師證書影本。
三、執業執照文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國公證人或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六、現場檢查所需之儀器設備或設施清單。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技師申請第四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能源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技師申請第五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能源效率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具有 ISO/IEC Guide 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訓練及格證明文件影本。

技師申請第六條認可者,應另檢具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