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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104年12月09日)
第 18 條
廠商申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認可,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合格產品認可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認證書;經核准換發者,其認證書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