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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 112年11月14日)
第 6 條
前二條基金費用之繳交或結算經審查若有溢繳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退還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短繳之情形,應令其於指定期間內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