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13日)
第 8 條
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一、申請文件不符第四條或前條規定。
二、由代理人申請,未附具委任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予補正。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認可文件。
二、經依前項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非由認可文件記載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