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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13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本辦法之申請示範獎勵補助案,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示範獎勵補助案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定其設置計畫及每(峰)瓩獎勵補助金額上限。但實際撥付金額,依獎勵補助金額領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