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設置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附件一)及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
二、設置仰角非固定。
三、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
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
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附件三),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