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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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